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院)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本校(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院)委会议是校(院)委成员参加的议事决策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院)长主持召开。
第三条 校(院)委会议坚持以下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由校(院)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院)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院)委会议研究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讨论决定校(院)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讨论决定校(院)重要规划事项,包括校(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
(三)讨论决定校(院)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事调动及教职工的退休问题,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进修、考察、访问,教职工的教育、考核、奖励、处分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校(院)重要工作报告事项,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上级行政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校(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有关事宜。
(六)讨论决定行政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关校(院)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各种重大改革措施或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研究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1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八)讨论决定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其他需要校(院)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在职权范围内,各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校(院)委成员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常务副校(院)长与其他校(院)领导可以通过个别协商决定的事项,均不列入校(院)委会议议事范围。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校(院)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七条 校(院)委会议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不能承办其它事情或会客。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参加校(院)委会议。
第九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准许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以召开校(院)委扩大会议,扩大出席人员范围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 校(院)委会议的有关组织工作由校(院)办公室负责。校(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并指定专人作记录,会后由校(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常务副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院)长签发后,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校(院)长参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各分管领导提出校(院)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最晚应于会前一天提交校(院)办公室进行整理,报常务副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二条 校(院)委会议议题一经审定,由校(院)办公室通知校(院)委成员和有关人员,议题承办部门应在会前将议题材料报送校(院)委成员和校(院)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校(院)领导不能参会时,不予研究。
第十四条 拟上会研究的重大议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校(院)委成员的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再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校(院)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校(院)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院)委成员到会。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会议所讨论研究的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的,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六条 校(院)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作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意见,提请会议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暂缓作出决定的事项,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校(院)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校(院)委会议对议题作出决议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校(院)办公室负责对校(院)委会议决议落实进行督办。如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应请示分管校(院)领导,由分管校(院)领导报请常务副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院)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常务副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院)长征求有关分管校(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院)委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一经校(院)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集体决议的表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校(院)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