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校在职专兼职教师外出授课行为,保证党校正常工作秩序和外出授课的政治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授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不得发表与党校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论,对授课内容以及意识形态导向负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课酬规定。
二、适当控制外出授课频次,外出授课不得影响校内的正常教研工作任务和学校重要工作的安排。
三、外出授课教师必须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到为人师表,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讲课,切实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四、外出授课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党校教师名义对外授课。外出授课前,必须填写《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附件1)。审批程序如下:教研部主任对外出授课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教务处签署部门意见;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审批表需交教务处存档。外出授课教师要按人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外出授课教师每次授课后,须由邀请单位在《教师外出授课效果反馈表》(附件2)填写邀请单位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再交教务处存档。
六、教务处应及时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汇报教师外出授课的反馈情况,并定期汇总向校委会报告。教务处将根据反馈情况安排以后外出授课任务。因外出授课出现影响校内工作任务的完成,或社会反映不良和违反教研纪律等情况,经查属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研部主任、机关纪委采取约谈、诫勉谈话、暂停教学工作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
2.教师外出授课效果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