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党校(院)发〔2020〕15号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的 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校(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校(院)委领导下从事教学规划、咨询、议事、评奖和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推进校(院)的教学创新和理论创新,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学科设置、学科协同、学科资源配置等。

第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教师培养、优秀教师推介、学科交流等。

第五条  教学板块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板块规划、专题选择、教学活动方式设计等。

第六条  教学比赛和精品课评定,主要包括校级比赛评奖、校外比赛指导等。

第七条  教学质量评估,主要包括课堂听课、评课、集体备课、教学督查、质量测评、课堂争议处理等。其中听课、评课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教学督导委员会对课程质量合议审定把关,并在教学督导委员会评议表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组织讨论重大的教学问题,指导和推动校(院)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完成校(院)委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制订校(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2.在教学督导委员会会议中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教学事务;

3.对校(院)教学事务及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党校姓党,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学校声誉;

2.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推进督导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活力。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校(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院)长和教育长担任;设委员7—10名,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和教研部主任担任。委员会人选需兼顾各学科、各教研部门,其中职称系列人员不少于1/2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教研部门根据条件提名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核报校委会研究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章  委员条件

第十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政治素质好。

第十七条  热心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十八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本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委员资格。按程序等额递补。

第十九条  职称系列的委员应担任教研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丰硕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职务系列的委员应由校(院)委委员或教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工作,坚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商议校(院)重大教学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召开有关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经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提交校(院)委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新动态

信息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