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校(院)委领导下从事教学规划、咨询、议事、评奖和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推进校(院)的教学创新和理论创新,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学科设置、学科协同、学科资源配置等。
第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教师培养、优秀教师推介、学科交流等。
第五条 教学板块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板块规划、专题选择、教学活动方式设计等。
第六条 教学比赛和精品课评定,主要包括校级比赛评奖、校外比赛指导等。
第七条 教学质量评估,主要包括课堂听课、评课、集体备课、教学督查、质量测评、课堂争议处理等。其中听课、评课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教学督导委员会对课程质量合议审定把关,并在教学督导委员会评议表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组织讨论重大的教学问题,指导和推动校(院)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完成校(院)委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制订校(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2.在教学督导委员会会议中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教学事务;
3.对校(院)教学事务及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党校姓党,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学校声誉;
2.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推进督导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活力。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校(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院)长和教育长担任;设委员7—10名,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和教研部主任担任。委员会人选需兼顾各学科、各教研部门,其中职称系列人员不少于1/2。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教研部门根据条件提名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核报校委会研究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章 委员条件
第十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政治素质好。
第十七条 热心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十八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本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委员资格。按程序等额递补。
第十九条 职称系列的委员应担任教研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丰硕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职务系列的委员应由校(院)委委员或教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工作,坚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商议校(院)重大教学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召开有关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经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提交校(院)委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