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党校(院)发〔2020〕19号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 通 知

第一章      

第一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院)委领导下的科研咨政活动的指导、咨询、议事、评奖专业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弘扬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学术精神和科学、民主、公正的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校(院)的理论创新、学术研究和决策咨询活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审议校(院)学术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科研咨政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制度,从学术的角度对校(院)科研、咨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第四条  讨论重大的学术和决策咨询问题,指导和推动校(院)学术以及咨政活动的开展,指导申报国家和省、市级课题。

    第五条  推动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同市内外、省内外学术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评定校(院)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成果的等级和奖励。承担校智库课题和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项鉴定工作。评估学校准备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  积极向外推荐优秀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包括成果的宣传、评奖、转化、使用等。

    第八条  指导科研骨干的培养和推荐学术带头人。

    第九条  推荐优秀学术人才参加校(院)外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条  完成校(院)委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共计7—9人。委员会人选兼顾各学科、各教研部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科研处根据条件提名推荐,人事处审核,校(院)委批准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政治素质好。

    第十六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新当选的委员年龄在58周岁(含58周岁)以下。换届时,学术委员会成员年满59周岁的不再连任。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本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委员资格。按程序等额递补。

    第十七条  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术民主,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有较丰硕、较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具体表现在: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得过市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能完成每年的科研任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工作,坚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商定全校(院)重大科研、咨政和学术问题,重大议事结果须报校委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每年36912各召开一次季会,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有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有关评审会议均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经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委员个人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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