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护学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减少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害,保障教学、科研及办公对网络的需求,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网络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损坏、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五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六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校园内电子政务内网(专网)终端设备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八条 校园网络服务系统发生案件时,由校园网负责部门及时向校领导、校保卫部门报告,案情严重必需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校园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初次安装的应用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认定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条 未经校领导及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内部资料复制、流传到校外使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包括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运行无合法版权的软件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校园网负责部门关闭该用户上网使用权,并在全校公开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校园网负责部门目前系指校(院)信息管理部和现代科技教研部。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校(院)发布之日起施行。